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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劉姓男子懷疑女友變心,3年前持刀狂砍並電擊女友致死。最高法院今認為他犯後有悔意,不可和鄭捷相提並論,判無期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劉其明與女友同居在新北巿住處,他懷疑女友變心,雙方在民國101年12月爆發口角。他情緒失控,竟拿刀和有電擊功能的手電筒,朝女友頭部、頸部、胸部等處猛刺電擊,造成女友全身多達73處傷口。他還用膠帶捆綁女友手腳及口鼻後,將大門上鎖後逃離。

法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劉男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行凶手法凶殘,但考量他有憂鬱症,早年未有母愛滋潤,以致過度依賴女友,一時情緒爆發而行凶;他犯後坦承犯行且試圖自殺未果,想去女友靈前上香,這和台北捷運殺人案被告鄭捷殺人不可相提並論,因此仍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40324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狂砍電擊殺女友-狠男無期定讞-035726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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