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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7)日上午通過「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召妓彈劾案」,根據彈劾案文,楊炳禎被監委約談時坦言,他自95年起,除了生病住院的前後期,平均約2個月召妓1次,最近一次召妓買春是在今年5月到7月間,地點是在台北市金山南路「星辰飯店」。

彈劾案文指出,楊炳禎曾在上班時間召妓,透過檢調通訊監察譯文,楊炳禎在96年8月27日(週一)下午3時,打電話給應召業者要求提供花名「甜甜」的女子,在下午4時前往「星辰飯店」。

此外,楊炳禎在96年11月14日(週三)下午1時25分,打電話聯繫花名「娃娃」的應召女子,約定在下午2時30分前往「星辰飯店」609室。但接連兩次召妓,都是在上班時間,也都沒有請假紀錄。

對於在上班時間召妓一事,楊炳禎辯稱,法官採包工制,他習慣提到院並將卷帶回家熬夜寫判決,但中午、下午時間因體力不支,都屬休息的空檔。

不過,監察院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3時30分至17時,為各單位人員應在勤的核心上班時間,因此不採用楊炳禎「休息空檔」的理由。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07/301-2652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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