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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未違意願! 軍官襲胸輕判

在台北,則有少校軍官對未成年少女襲胸,但軍事法庭沒有加重刑責,反而輕判四個月相當誇張,過去也有不少誇張案例,對性騷擾性侵害案件輕判,理由是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有律師表示,法官太過遵循冷冰冰的法條解釋對受害人沒有同理心。

國防部一名少校軍官對一名未成年少女襲胸,騎著機車尾隨就在大馬路上,伸出狼爪襲胸被害少女嚇得反抗,少校竟然還反罵少女不要以為自己漂亮,少女身心受創,告上法院,軍人身份知法犯法,但少校卻只被判四個月,類似案例,法官輕判高雄女童才六歲被性侵,法官也是輕判三年2個月,法官怎麼判都說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誰會願意被性侵害。

原來法官口中的違反意願,要有明確證據,因為法律規定,用下藥、暴力或是恐嚇,性侵害才成立,如果要違反意願,法官認為就要像這樣,所以從高雄案例來看,沒被下藥、沒被使用暴力、沒言語恐嚇、(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009/201009010552955.html)


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1/69/2c7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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