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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中壢巿長(葉步樑)在公九公園新闢工程案中,涉嫌收受賄賂二百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合議庭法官認為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李明朝報導)

 這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被告葉步樑擔任中壢巿長任內,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中壢巿公所在辦理公九公園新闢工程,有關統包工程估驗款核撥事項,應該是職務所應為的行為,透過一名葉姓男子向李姓業者要求支付五百萬元,估驗款才會順利撥下。

 李姓業者向友人調借現金,以作為交付賄款之用,但只調到二百萬元,徐培元庭長指出,後來在九十一年七月上旬,李姓業者親交二百萬元到葉步樑住處,後來估驗款分別為八百多萬、五百多萬,四百多萬元,順利領得。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終結,法官判處葉步樑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未扣案所得財物二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本文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1/1/2c6h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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