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監察院以信用卡、現金卡發行機構長期未確實徵信、利率不合理等,對金管會提出糾正,金管會15日表示,充分瞭解監察院對於雙卡業務監理的重視,對於監察院的期待與建議,虛心接受,該會也將秉持金融監理法制所賦予的權責,持續監督雙卡發行機構審慎辦理相關業務,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的保護。

金管會指出,歷年均積極研訂雙卡各項相關規範,並督促發卡機構 確實遵循,以保護持卡人權益,包括對於雙卡發卡機構核發卡片、廣告行銷、學生持卡及利率與費用等重要資訊揭露等事項,除在「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訂定相關規範外,並於94年間訂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且陸續就社會各界所關注之議題發布各項行政規則,以適時導正發卡機構的業務行為。

另外,金管會在95年起,即開始研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只是因修正草案內容涉及議題的層面甚廣,且修法期間,國際間亦陸續就信用卡業務發布相關規範,因此,金管會除持續彙整各界意見外,並於99年2月2日修正條文正式發布前,先就各界關切議題,如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定價、優惠及權益變更、預借現金功能行銷等,陸續發布多項行政規則,以即時強化對持卡人權益的保障。

在雙卡利率及費用規範方面,金管會也強調, 該會就雙卡利率及費用計算與收取方式,已自95年3月要求發卡機構採取差別利率定價,及充實揭露利率及費用相關資訊,以保護持卡人權益。

同時,為進一步導正信用卡為支付工具的本質及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金管會也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自99年10月26日起,提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另就違約金的收取,要求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1日起,對持卡人所計收之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的作業成本,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

另外,在債務協商機制的督導及國人消費金融知識的宣導部分,金管會說,爲提供有還款困難之債務人,金管會已在95年1月1日督導銀行公會建立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截至95年底止,協商成功案件計有22萬7415件,協商成功金額達新台幣3323億元。

不僅如此,金管會也督導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建立前置協商機制,截至99年9月14日止,申請件數為8萬9832件,協商金額為新台幣1375億元。同時,金管會也督導銀行公會成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該會自96年1月1日起責成銀行公會成立該委員會,以提供民眾債務諮詢服務;轉介有債務諮詢需求的民眾至各債權銀行,並追蹤處理結果;接受既有債務協商客戶申訴及諮詢等服務,而截至99年9月14日止,總諮詢件數為17萬8743件。

金管會也已於銀行局網站設立「消費金融債務專區」及「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區」,提供各金融機構受理協商的窗口,並督導銀行公會於其網站提供民眾查詢資訊,並持續宣導協商諮詢管道。

為協助消費者建立正確的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金管會自95年起結合銀行公會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積極走入校園與社區,截至99年8月底總共舉辦1707場次,累積參與人數達44萬431人。

對不當催收陳情案件的查處部分,在金融機構自行催收或委外催收案件方面,金管會也要求金融機構立即改善:倘民眾申訴內容未涉及非法催收行為,則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立即改善或督導其委外催收機構改善;移警政署偵方面,若催收人員疑涉有暴力、恐嚇及脅迫等情事,該會均已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在已出售與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申訴案件部分,金管會受理後,依案情的輕重請資產管理公司注意其催收行為或移送警政署偵辦。金管會並強調,未來該會亦將持續督促雙卡業務機構落實各項監理法規,以持續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本文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320-26468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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