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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法委員洪秀柱不滿被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批評「潑婦罵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並向游錫堃求償1元、登報道歉。法院一審認為游錫堃的言論在適當範圍,判洪秀柱敗訴,洪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天(21日)駁回上訴,仍判洪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秀柱在民國95年的政論節目影射游錫堃「比狗還不如」,被游錫堃控告公然侮辱,民國96年一審判決洪秀柱無罪,游錫堃則向媒體指洪秀柱「跟潑婦罵街一樣,血口噴人,像這樣對於我們下一代,我們的教育,對社會的教育都不好。」

洪秀柱則對游錫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一審時,審酌洪秀柱影射游錫堃官司,民國97年3月被高等法院改判有罪,認為游錫堃發言是為自己辯護,不是憑空攻擊,即使言論誇大,但評論在適當範圍內,因此判洪秀柱敗訴。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21/138-2648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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