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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10年前在台北市內湖五號公園的裸屍案,兇手呂介閔今天(11日)被最高法院判刑13年,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呂介閔和被害人郭女在加油站打工相識相戀,呂介閔後來移情別戀,民國89年7月間,郭女到呂男住處發生爭執,兩人到內湖五號公園長談,呂男撿拾鈍器重擊郭女,把她活活打死,事後故佈疑陣,把她的衣褲褪去,並在郭女左胸狠咬一口,偽裝成遭人性侵。

檢警調查期間,呂男辯稱當晚沒有和郭女見面,但他在第一時間沒有通過測謊,檢方以殺人罪起訴他,全案一、二審都因缺乏直接證據,法院判呂男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一審時,法官根據測謊報告、郭女乳房上齒痕與呂男相符,以及深夜鄰居聽到有人爭吵、女子發出尖叫,且郭女並未遭到性侵等間接證據,判呂11年。

全案到更二、三審時,呂男均被加重判刑為13年,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更三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判呂13年定讞。


以下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11/138-2654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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