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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情不自禁,與未成年的青少年男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意願如何,在法理上就是站不住腳,嘉義市一名24歲女子愛上15歲國中男生,發生了3次性關係,最後賠錢獲緩刑;台北縣一名男子與小他10歲的國中女生做愛數次,依強制性交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嘉義市24歲的張姓女子在飲料店工作,一名就讀國二的小男生經常上門光顧,進而認識發展成男女朋友,最後上了床,今年2月到5月先後在張女住處發生3次性關係。

國二生為愛經常徹夜未歸,家長追查後發現兒子愛上大他9歲的鄰家姊姊,為阻止這段姊弟戀,控告張女妨害性自主,在庭上兒子猛為姊姊求情,說是兩情相悅才發生關係,雙方和解女方賠錢數萬元,法官認為,國二生未滿16歲,判處張女8個月刑期,緩刑2年。

另一起發生在台北縣「呷幼齒」的案例,一名25歲黃姓男子於今年8月初經友人介紹認識基隆一名15歲國中女生,當月18日凌晨邀請對方到住處聊天即發生性關係,隔天女生返家後被母親責罵在外留宿又晚歸,女生負氣離家,並主動叫黃男載她返回他的住處,兩天內又連續發生性關係。

國中女生母親憤而提告,檢察官查出黃男與少女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女生曾在黃男的住處上網要網友找她母親救她,只是後來發生吵架衍生後續的情節,女生也說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本身並不願意,警方依強制性交罪嫌移送檢方偵辦,由於少女未滿16歲,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引用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0/138-2656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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