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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計程車司機林淵晟被控去年10月間蓄意開車撞死乘客,一、二審均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20)日更一審宣判,認定他殺人後報警符合自首要件,改判他20年;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10月20日凌晨,林淵晟遭乘客質疑繞路,雙方發生口角,林淵晟將被害人趕下車,倒車數公尺後再猛踩油門衝撞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當場大量出血,送醫後不治,犯案後約20分鐘後打電話向警方報案,但他肇事後逃逸,40個小時後被警方逮捕歸案;因此在一、二審時,合議庭都認為他蓄意殺人,重判無期徒刑。

不過,林淵晟辯稱當時只是想恫嚇被害人,且案發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沒有殺人犯意;最高法院認為他在案發後打電話通報警方,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仍應有審酌餘地,將案件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淵晟在案發後主動打110報案,並告知警方姓名、車號及案發地點,符合自首要件,加上被告在庭中多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悔意與歉意,改判他20年有期徒刑。


本文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0/138-2656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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